首先,我们的立法部门利益色彩特别深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立法权限关系缺乏明晰的界限,为各部门通过自行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客观的条件。实践中,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制定充满部门和机关特征,许多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随意设置审批、特别许可和收费等规定,将部门甚至处室的利益内含其中。中国目前的法律形成过程为:部门的政策法规部门起草,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再交人大审议,有从本部门退居人大的领导,也有本部门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呼吁,于是代表们表决,委员长签字,便被通过。实际上很多通过的法律都充满了部门权力和利益。并且,法律规定本身一般都很原则,这就为随意解释法律和法规留下了余地,甚至有的法律和法规根本不具可操作性。因此,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法规,这种法规不需要交人大审议,更是充满了偏向自己部门利益和权力的细化和解释。以行政立法为例,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目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千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多达几万件。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各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法规、规章过程中,均想扩大自己的行政事务的管辖范围,均想扩大自己的审批权力,结果必然导致各部门法律和法规、规章之间相互冲突。比如,涉及土地的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规划部门、农业部、水利部、房产管理部门等等,它们都有各自有关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章。于是,一项涉地事宜,当事人就要跑许多个部门。立法过程中过多追求本部门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客观上增加了公民守法的成本。

其次,而从行政和行政性事业审批、许可、收费和处罚等等中,或以获得灰色和黑色收入,其机制在于立法方面的缺陷,即各种法律法规中就充满了寻求灰色和黑色收入的体制设置。一是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的设置。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规划、土地、建设、环评等各方面的审批和核准事项。如一些特别企业,如文化、打字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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